新疆金鎏鑫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欣鸿建材有限公司、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8612号 原告:******欣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康庄西路2833号44号-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路66号大都会小区8号综合楼办公8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创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商业101室D-1-720号。 法定代表人:**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欣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创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欣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现原告******欣鸿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欣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1.76元,原告******欣鸿建材有限公司未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肖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