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8612号
原告:******欣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康庄西路2833号44号-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路66号大都会小区8号综合楼办公8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创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599号新疆财富中心商业101室D-1-720号。
法定代表人:**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欣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创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欣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现原告******欣鸿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欣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1.76元,原告******欣鸿建材有限公司未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肖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