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502执38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国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2)川0502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929243.5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30000元、案件受理费6696元,支付申请执行费1205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