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2民终43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新疆万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万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伟达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9)新0203民初27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万伟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9)新0203民初2775号民事裁定,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不应对上诉人万伟达公司的起诉做实体审查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案条件,法院就应该受理。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工伤认定是不同的法律程序。一审法院以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认定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从而否定上诉人万伟达公司的诉讼权利,系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以工伤认定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为由否定上诉人万伟达公司就劳动关系案由再次诉讼的权利,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工伤认定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即劳动关系的确定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本案中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作出(2018)克劳工伤认(318)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确认了上诉人万伟达公司与周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万伟达公司不能就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再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万伟达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万伟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那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