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万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民申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万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439号北京南路商住楼2栋1至2层商铺2。
法定代表人:刘伟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继,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万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伟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2021)新4321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判决。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未查明案件事实。1.碎石、沙子等材料款45,440元不应折抵***应得工程款。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虽然合同无效,但工程完工交付,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本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一审中***已向法庭提供与案涉项目负责人张继红的四次通话录音证明,45,440元不应计算在合同约定的价款内,不应从工程款中扣除。***仅为收货人,而非购买者,因此,对碎石、沙子等材料款45,440元应由万伟达公司承担,合同总价款为550,000元,已付512,560元,故公司仍欠37,440元工程款未支付。2.涉案工程发生窝工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二:一为天气以及疫情原因。连续13天下雨,造成合同中约定的工期发生延误,下雨不能施工加之在2020年7月-8月底期间,疫情管控需要,人员不能流动,在此情形下发生的窝工,造成人工工资、机械租赁费等额外损失应当适用公平原则,由工程的实际受益人万伟达公司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对13天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责任。二为涉案工程合同虽然约定为包工包料,但从***向法庭出示的录音、证人证言、送货单等证据材料均能证实所需材料水泥、砂石料均由万伟达公司提供,且提供材料时间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之后,由于万伟达公司未及时供应水泥、砂石料等材料导致窝工而发生的人工工资、机械租赁费等额外损失应由该公司承担过错责任,向***赔偿上述窝工损失。3.关于被扣押物品的折价补偿。对所扣留的物品名称、数量、价值,***已向法庭提供证人罗海平、汪建华证实,万伟达公司的扣押物品行为侵犯了***的合法权利,应当返还财产,返还原物不能应折价赔偿。4.万伟达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案双方对合同总价款及已付工程款金额均无异议,争议在万伟达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即2020年10月19日替***垫付生活费及运费7,800元,此生活费系***与万伟达公司在布尔津县窝依莫克村至尔格尔胡木村、通克村道路建设项目计算中扣除,不应在案涉工程中重复扣除。综上,一审判决不正确,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申请再审称碎石、沙子等材料款不应折抵***应得工程款问题。经审查,从双方的合同约定内容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虽***称其与案涉项目负责人张继红的通话录音证明砂石料不应计算在合同约定的价款内,但***提供的录音并不明确反映其说法,亦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理由无法得到支持。2.关于***称涉案工程发生了窝工情况,应由工程的实际受益人万伟达公司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问题。经审查,***认可所有工人工资均已由万伟达公司付清,且也称因天气以及疫情原因影响造成工期发生延误,但其对窝工事实与情形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其还称是因万伟达公司提供材料延误造成窝工,但双方的合同对此也无明确约定,***要求万伟达公司承担窝工损失的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3.关于被扣押物品的折价补偿问题。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万伟达公司扣押了其发电机、电缆线、帐篷等物品,对***申请再审称万伟达公司应返还原物或支付上述被扣押物品相应价值的请求亦不能得到支持。4.关于***申请再审称万伟达公司替***垫付的生活费及运费7,800元,不应在案涉工程中重复扣除问题。在审查中经询问,***认可该款没有重复扣除。本案一审作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双方也认可工程款已结算完毕。现***未提供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的新证据,其请求均不能得到支持。综上,***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萍
审判员 贾晓霞
审判员 齐 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