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万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民初1444号
原告: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312国道以北、哈密街以东。
法定代表人:袁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该公司副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告:新疆万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北京南路439号北京南路商住楼2栋1至2层。
法定代表人:刘伟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万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熊晗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