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华天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东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拱半商初字第342号 原告:杭州华天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东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天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天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华天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68元,减半收取计123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34元,由原告杭州华天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