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特3369号
申请人浙江建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8143248337T,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588号恒
鑫大厦2601-2605室。
法定代表人斯丹丁,系公
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林波、管城,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64
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一组29户。
申请人章寅美,女,1966
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一组29户。
委托代理人***,系章
寅美丈夫。
2-
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建岚市政工程有
限公司与***、章寅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
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浙江建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章寅美因民间
借贷纠纷,于2020年9月9日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
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章寅美归还浙江建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949894.43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949894.43元为基数从2020
年9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上述款项在2020年9
月11日前付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
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人浙江建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章寅美于2020
年9月9日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
协议有效。
3-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
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审判员 赵 喆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夏佳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