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建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特3369号

申请人浙江建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8143248337T,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588号恒

鑫大厦2601-2605室。

法定代表人斯丹丁,系公

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林波、管城,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64

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一组29户。

申请人章寅美,女,1966

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一组29户。

委托代理人***,系章

寅美丈夫。

2-

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建岚市政工程有

限公司与***、章寅美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

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浙江建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章寅美因民间

借贷纠纷,于2020年9月9日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

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章寅美归还浙江建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1949894.43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949894.43元为基数从2020

年9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上述款项在2020年9

月11日前付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

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人浙江建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章寅美于2020

年9月9日经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

协议有效。

3-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

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审判员 赵 喆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夏佳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