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执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恒鑫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43248337。
法定代表人:斯丹丁。
被执行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柯山路城南国土资源所**931726-0。
法定代表人:孔振男。
被执行人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现代国际大厦****3085873。
法定代表人:章鹏飞。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8民初431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款8559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219元、执行费1095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截至2019年6月11日,被执行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大额银行存款余额,并对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淮安市××区××路西侧、朝阳路北侧的土地,我院于2019年3月20日委托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该地块,因属于轮候查封,暂未处置。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浙A×××××汽车共计九辆,我院于2019年3月19日前往杭州市车管所办理查封登记,因车辆未实际扣押,且属于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有较大价值的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于2019年2月25日传唤被执行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于2019年3月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19年6月11日,被执行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案款8559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219元、执行费10959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8执5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张成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顾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