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02民初3597号
原告:冯某,女,汉族,1978年8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男,汉族、1989年9月1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女,汉族,1998年7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景某,男,汉族,2009年2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理人:冯某,女,汉族,1978年8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北区。
以上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山区良乡镇官道村南大街7号院2号楼2层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113290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第三人:北京安辰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2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5852209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冯某、***、***、景某与被告北京城乡欣瑞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安辰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原告冯某、***、***、景某于202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景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某、***、***、景某负担。原告冯某、***、***、景某已预交46400元,多收取的4635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