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2民初31546号
原告:北京弘益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4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以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弘益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2016年至2022年期间供暖费共17960.8元;2.判令被告支付欠费的利息,以上述第一项费用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立案之日起至其实际给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负责北京市通州区xx的供热工作,被告是该小区xx室的房屋所有权人(用热人)。被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03.58平方米,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原告已为被告提供供暖服务,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欠付2016-2017、2017-2018、2018-2019、2019-2020、2020-2021、2021-2022年采暖季供暖费人民币17960.8元。上述费用虽经原告多次催缴,但被告却一直拒绝履行缴付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付上述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辩称,涉案房屋供暖阀门一直是关闭状态,没有用,从2008年到现在一直没有交过供暖费,不同意交纳供暖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涉案的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鑫玉园小区的供暖单位,被告为xxx室的业主,房屋面积为103.58平方米。原告自2016年始向涉案小区提供供暖服务。庭审中,原告认可涉案房屋供暖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同意按照相关规定收取60%的供暖费。经核实,被告尚未交纳的供暖费数额应为10776.4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系涉诉房屋小区的供热单位,为被告实际提供了供暖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故被告应及时交纳相应的供暖费。现虽涉案房屋供暖阀门处于关闭状态,但按照《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被告仍应给付原告部分供暖费,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供暖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具体金额由本院予以核定。另原告主张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给付原告北京弘益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至2022年期间的供暖费共计人民币1077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弘益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元,由原告北京弘益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9元,被告***负担1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