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3民终66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弘益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4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以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弘益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3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