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益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燊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满意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京03民终9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燊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弘益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4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1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行政总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满意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28号6-1幢2038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项目助理。 上诉人北京燊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燊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弘益热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益热能公司)、北京满意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意通达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6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燊茗公司上诉请求:一、在原判决第一项金额33702.5元的基础上增加66976.25元损失赔偿(赔偿金额总计100678.75元),并改判由弘益热能公司、满意通达公司在其过错范围内按份承担上述损失;二、撤销原判决第二项;三、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弘益热能公司、满意通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燊茗公司对损失并无过错,不应自担35%的责任,且一审对损失价格认定偏低,损失内容有漏判。另外,未判物业公司担责,属事实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弘益热能公司在打压试水前并未尽到通知和检查义务,是造成燊茗公司损失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有打压试水前并未尽到通知义务,打压试水前并未进行入户安全巡检,打压试水安排晚上进行,没有考虑到商铺打烊,商户无人的实际情况。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其未尽到通知及安全保障义务。二、满意通达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的管理方,未尽到管理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满意通达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在庭审中称其对热力公司的打压试水其并不知情,也不参与,对商业楼并未在意是否张贴试水公告。而根据该公司和开发商签订的《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第二部分物业服务内容第12条约定,满意通达公司已经违反了该条约定。漏水发生后,其应第一时间关闭入户阀门,并立即通知业主。但公司在整个事件中完全是缺位的,尤其是发生漏水事件后,未及时跟进,导致了损失的扩大。三、一审弘益热能公司在申请茶叶、包装等损失鉴定后,又放弃鉴定,致一审损失难以准确确定,弘益热能公司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四、一审漏判燊茗公司的损失内容,且相应损失金额认定较低,应予以纠正。燊茗公司一审请求的损失内容包括:装修损失5000元,茶叶损失57935元,运输损失3000元,人工费15000元,利润损失14483.75元,包装损失7260元,共计102678.75元。这些损失都是实际产生并客观存在的,燊茗公司也对上述损失进行了相应举证。但一审法院仅对装修损失、已加工茶叶及包装损失进行了确定,且金额认定偏低。对燊茗公司主张的运输费、利润损失(共计17483.75元)未进行认定,存在遗漏。 弘益热能公司、满意通达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燊茗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燊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弘益热能公司赔偿装修损失5000元;2.判令弘益热能公司赔偿茶叶损失57935元,运输损失3000元,人工费15000元,利润损失14483.75元;3.判令弘益热能公司赔偿包装损失7260元;4.满意通达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弘益热能公司、满意通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燊茗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顺义区×××。弘益热能公司为涉案小区提供供热服务,与燊茗公司存在供热服务关系;满意通达公司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与燊茗公司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燊茗公司主张2021年10月23日进行供暖试水时,暖气管道漏水,导致涉案房屋的茶叶、包装盒、装修被泡,故主张相关损失。 就2021年10月23日因暖气漏水导致的装修损失,双方当事人均一致确认为3000元。 就2021年10月23日因暖气漏水导致的茶叶、包装损失,法院2022年8月16日进行现场确认,并进行了现场封存,共封存5个箱子。就燊茗公司主张的损失,弘益热能公司不认可,并申请对本案涉案的茶叶及包装泡水前即2021年10月23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鉴定,后经两次摇号确定北京信通方恒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展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两个评估公司均向法院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北京市京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北京市京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2023年2月15日出具《价格评估费账单》;弘益热能公司表示因为鉴定费过高,其公司不再申请鉴定,燊茗公司及满意通达公司均表示因为费用过高,不再申请鉴定。双方均表示就燊茗公司的相关损失由法院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酌定。 2023年3月3日下午,经法院及双方当事人在顺义法院第十四法庭现场承重、核对,确认了涉案茶叶及包装的具体重量、数量,具体情况如下:1号箱一大包黑色散装茶叶6.5千克;2号箱散装茶叶3袋,其中第一袋茶叶(深色,叶子较长)1.5千克,第二袋2.4千克,第三袋6.6千克;3号箱茶饼11个,其中大茶饼9个均是357克,小茶饼2个均是200克;4号箱40盒茶叶,每盒均是108克,另有包装盒17个;5号箱包括:黑色禧昌号袋子20个,红色禧昌号包装盒81个,棕色禧昌号纸袋子21个,红色禧昌号纸袋子31个,禧昌号棕色纸盒片19个,棕色牛皮纸49个(小),棕色牛皮纸49个(大),棕色纸盒10个,棕色牛皮纸长条49个,棕色小盒48个,棕色牛皮纸条48条,棕色牛皮纸盒48个,棕色牛皮纸条48个,牛皮纸条48个。 燊茗公司表示其购买的茶叶均是从云南勐海县购买的原茶叶,购买后自己加工,并运送到了北京,故主张人工费及运输费。 弘益热能公司主张每年供暖季前暖气试水均会张贴公告且会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告知,并提交打压试水通知的照片及入户巡检记录、微信朋友圈等予以证明。燊茗公司表示其未见过试水通知,且主张张贴试水通知应当有物业公司的参与,主张试水通知是被告为诉讼准备的,对入户巡检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对微信朋友圈亦表示不认可,主张其没有鼎顺家园供暖的微信。 满意通达公司对打压试水通知的真实性认可,并表示打压试水的通知都见过,但其没有参与;对入户巡检记录表示与其公司无关;对微信朋友圈亦表示不清楚。 关于在供暖季试水之前弘益热能公司有无张贴公告,满意通达公司表示在单元门里都有,商业的有没有其没有在意,2022-2023供暖季的都见过,2021年之前的也都见过。2022年8月16日法院至燊茗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勘验后,至涉案房屋楼下理发店询问,试水之前是否会发通知,工作人员告知法院每一年都发。 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内的暖气为原始暖气,未改装过。燊茗公司主张试水之前看不出来供暖设备有异常,且在打压试水之前,弘益热能公司并未进行入户检查。弘益热能公司主张当时燊茗公司所在的房屋里没有人,所以就没有检查,周围的几户都检查了,是随机抽的用户进行入户检查。 关于漏水的具体时间,燊茗公司主张系2021年10月23日晚上八九点钟,当时是其楼下住户给其打电话通知,其才知道漏水情况,因为当时已经下班了,接到电话后从住处赶到涉案房屋内。弘益热能公司主张其公司是2021年10月23日晚上八点多知道漏水情况,后来等燊茗公司等了一个小时左右燊茗公司才到现场。 关于本案涉案的供暖设备应当由谁进行维护。弘益热能公司主张应当由燊茗公司进行维护,因为其公司只负责公共区域的供暖设施维护,漏水的蓝色阀门在暖气的终端。燊茗公司主张应当由弘益热能公司进行维护,且在试水之前应当进行检查。为证明其主张,弘益热能公司提交1.《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予以证明,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热点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住宅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部门提供社会供热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专业企业承担。弘益热能公司主张漏水部分不属于室内共用设施,2.弘益热能公司(乙方)与开发商北京东泽房地产投资养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供热系统投资运营合作发展协议书》。该协议书第8.15约定:乙方在运营期间负责对住宅、公建等建筑物室内采暖系统的维护和检修,其管理、维护、抢修、更新、改造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弘益热能公司有无过错。弘益热能公司虽主张涉案的暖气不属于其维护范围,但其认可在试水之前对燊茗公司周围的几户进行了入户检查,因燊茗公司房屋内未留人,故未检查,且结合一般生活常识,在未试水之前,确实亦无法确定是否会漏水,其未对涉案的供暖设备进行专业的巡检和必要的指导,故法院认为弘益热能公司具有过错,是本案侵权事件发生的原因。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二。燊茗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燊茗公司虽然辩称并未见到过试水通知。但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满意通达公司表示之前均见到过打压试水通知,且燊茗公司楼下的用户亦向法院表示每一年在供暖之前均发布了打压试水的通知,故法院认为可以认定弘益热能公司发布了试水通知。燊茗公司在试水期间未留人,且通过法院查明的事实,系大量漏水后楼下发现后才通知的燊茗公司。故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酌情减轻被告弘益热能的赔偿责任。 综上论述,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弘益热能承担65%的赔偿责任,燊茗公司自行承担35%的责任。 燊茗公司要求满意通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关于燊茗公司主张的装修损失,双方一致确定为3000元,法院不持异议。 关于燊茗公司主张的茶叶损失、人工费、包装损失及运输损失等,因燊茗公司表示其购买的是原茶叶,现在茶叶的状态已经经过加工,故法院依据现场确认的茶叶已经经过加工的状态确定燊茗公司的各项损失,法院经过相应询价并结合本案案情及燊茗公司的举证情况,酌情确定燊茗公司的茶叶及包装损失为48850元。对燊茗公司主张过高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对燊茗公司不合理的其他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弘益热能公司赔偿燊茗公司各项损失共计33702.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驳回燊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案涉漏水事故的责任主体及损失数额所作认定是否适当。 关于事故责任主体认定一节。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弘益热能公司作为案涉房屋所在小区的供暖服务单位,其虽主张涉案的暖气不属于其维护范围,但其认可在试水之前对燊茗公司周围的几户进行了入户检查,因燊茗公司房屋内未留人,故未检查,因其未对涉案的供暖设备进行专业的巡检和必要的指导,故弘益热能公司具有过错,是本案侵权事件发生的原因。其次,结合本案查明的满意通达公司表示之前均见到过打压试水通知、燊茗公司楼下的用户亦表示每一年在供暖之前均发布了打压试水的通知等事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达到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证明弘益热能公司已在试水前张贴了公告,尽到了合理告知义务。燊茗公司作为涉案房屋权利人,在试水期间未留人,系大量漏水后楼下发现后才通知的燊茗公司,燊茗公司未尽到注意义务,亦应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满意通达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物业公司,对供暖设备并无维护义务,燊茗公司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弘益热能公司承担65%的赔偿责任,燊茗公司自行承担35%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燊茗公司主张弘益热能公司未尽到通知和检查义务,应与满意通达公司共同承担100%财产损失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损失数额认定一节。燊茗公司主张的茶叶损失、人工费、包装损失及运输损失等,因燊茗公司表示其购买的是原茶叶且茶叶的状态已经经过加工,故一审法院依据现场确认的茶叶已经经过加工的状态确定燊茗公司的各项损失,并经过相应询价并结合本案案情及燊茗公司的举证情况,酌情确定燊茗公司的茶叶及包装损失为48850元,不予支持燊茗公司主张过高的部分及不合理的其他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燊茗公司主张一审漏判且相应损失金额较低,弘益热能公司应当承担放弃鉴定的不利后果的上诉意见,一审审理过程中,燊茗公司、弘益热能公司均表示不再申请鉴定,亦表示就燊茗公司的相关损失由法院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酌定,故燊茗公司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上诉意见亦不予采信。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系因供暖试水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弘益热能公司虽发布试水通知,但未对涉案的供暖设备进行专业的巡检和必要的指导给业主带来了损失。弘益热能公司应借此案,在后续的供暖服务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爱岗敬业,以业主的财产安全为首要考虑因素,为小区业主提供更加优质有效的供暖服务。 综上所述,燊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北京燊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