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16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泊头市友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泊头市文庙镇黄屯村廊泊路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308187123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方伟业(泊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红旗北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MA07QNB32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冀0981民初168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