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祥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巅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河北祥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25财保7号
申请人:河北巅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地址:盐山县马王路刘巡堂路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被申请人:河北祥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献县欣苑东区综合楼1-1-901。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申请人河北巅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祥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在2420000元内内进行查封。阳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祥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献县支行的50×××81账户内存款24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河北巅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付猛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