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2民初4519号
原告***市亨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华昌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军。
被告***。
被告***金利织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亨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利织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亨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市亨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 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