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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亨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金利织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82民初4519号 原告***市亨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华昌路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军。 被告***。 被告***金利织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亨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利织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亨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市亨通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 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