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军区保障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民初8299号 原告: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启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启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军区保障局,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军区保障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