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5民初7571号
原告: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68号印象北京1号楼4层4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千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华侨新村10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千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468.5元,由原告内蒙古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