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中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云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宏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23民初532号之二
原告:云南中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0642936074。
住所:昆明市高新区城市新光大厦第15-16层A15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33095120981。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出口加工区A4-6地块现代国际物流综合物流中心-电子及信息产品物流功能区工业四区B1幢9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宏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6MA6K8PK48M。
住所:牟定县新桥镇庄三工业园区核心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5年4月10日生,汉族,河南省扶沟县人,住河南省扶沟县。
原告云南中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宏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2020年7月17日,因原告与**宏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起诉以后,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中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0元,由原告云南中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已付)。
审判员 习在繁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