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23财保4号
申请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出口加工区A4—6地块现代国际物流综合物流中心—电子及信息产品物流功能区工业四区B1幢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3095120981。
法定代表人:**,男,197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宏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彝族自治州***庄三工业园区云南***节水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6MA6K8PK48M。
法定代表人:**,男,1980年3月28日生,彝族,住***,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宏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以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同时也提供了担保,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宏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新桥镇庄三工业园区的幢号为辣椒厂9幢、不动产权证号为云(2020)***不动产权第00×××36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