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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宏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23民初789号 原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出口加工区A4-6地块现代国际物流综合物流中心-电子及信息产品物流功能区工业四区B1幢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30951209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宏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牟定县新桥镇庄三工业园区核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6MA6K8PK4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宏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宏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宏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2800元,由原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400元(已付),18400元退还原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原告起诉标的200万元,本院立案时收取诉讼费22800元,2020年9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诉讼标的减少为50万元,50万元诉讼标的应收取诉讼费8800元,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退还原告诉讼费14000元,2020年10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诉讼费减半收取4400元。) 审判员  张自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