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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市鹿城镇佳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市鹿城镇佳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辖终1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出口加工区A4-6地块现代国际物流综合物流中心-电子及信息产品物流功能区工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30951209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楚雄市鹿城镇佳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楚雄市鹿城镇彝海社区中所**。 经营者:**,男,1974年7月25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上诉人因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民初50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上诉人称本案属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原审法院已对此充分论述,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谢 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 彦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