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财保348号
申请人楚雄市鹿城镇佳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彝海社区中所**,注册号:532301600274134。
经营者:**,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25日,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出口加工区A4-6地块现代国际物流中心-电子及信息产品物流功能区工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309512098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楚雄市鹿城镇佳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楚雄市鹿城镇佳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0年12月2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双方已和解,申请人楚雄市鹿城镇佳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0)渝0120执保555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35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