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奇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华南人力资源事务所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穗天法行非诉审字第150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12号2-4楼。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分别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执行人:广州奇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二马路23-25号三层自编308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28日送达的穗公积金中心越秀责字(2015)173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上述限期缴纳住房公积金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强制执行的穗公积金中心越秀责字(2015)173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本院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