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铜峡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青铜峡市水务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青民商初字第130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5月出生,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 被告:青铜峡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中滩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22831023-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副书记,特别授权。 被告:青铜峡市水务局,住所地青铜峡市裕民街道办事处忆江南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党总支书记(主持工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铜峡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青铜峡市水务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19元,由原告***承担6760元,退回原告***6759元。 审判长***萍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