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青铜峡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初字第116号 原告:***,男,**年**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 原告:***,男,,**年**月生于宁夏盐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盐池县。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宁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年**月生于青铜峡市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被告:青铜峡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古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铜峡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59元,原告***、***负担11279元,退回原告***、***1128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