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青铜峡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中卫市国土资源局、中卫市国土资源勘测与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初字第1942号 原告:***,男,1961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 原告:***,男,1955年5月生于宁夏盐池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盐池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宁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7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被告:青铜峡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卫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中卫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告:中卫市国土资源勘测与整理中心,住所地中卫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中心主任。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青铜峡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中卫市国土资源局、中卫市国土资源勘测与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卫市国土资源局、中卫市国土资源勘测与整理中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工程施工地点为中卫市沙坡头区,属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工程施工地点位于中卫市沙坡头区,属于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二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卫市国土资源局、中卫市国土资源勘测与整理中心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