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2财保3号
申请人:**,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申请人:安徽中大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蒙城县庄周幸福路名邦鲲鹏湖****11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MQA2K6Q。
法定代表人:葛飞,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中大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中大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行(账号:27×××38)内100000元银行存款采取财产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中大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行,账号为27×××38内的100000元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