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22民初1872号
原告:**,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东,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大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庄周幸福路名邦鲲鹏湖二期S15#112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MQA2K6Q。
法定代表人:葛飞,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安徽中大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