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人民法院
保 全 财 产 通 知 书
(2020)皖1622执保526号
***、江海洋、安徽中大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安徽中大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于2020年8月21日冻结了***名下的银行账户,于2020年8月24日冻结了江海洋名下的银行账户。
安徽中大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的书面保全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安徽中大恒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详见回执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