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126民初1386号
原告:叶城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G219国道6公里处办公楼叶城县佳和实业有限公司院内1-077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北京南路46号和谐玫瑰国际A座1单元1616号(46区3丘37栋)。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叶城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原告叶城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城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