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远航欣鸿建材有限公司、新疆众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301民初2507号
原告:乌鲁木齐远航欣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康庄西路28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鑫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众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北京南路46号和谐玫瑰园A座1单元16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市恒新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东路407号雪莲山会馆二层。
法定代表人:欧金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乌鲁木齐远航欣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众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恒新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乌鲁木齐远航欣鸿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21年2月7日,被告乌鲁木齐市恒新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份,收款人为被告新疆众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1月7日。后该汇票背书给昌吉市咏志传商行,再由其背书给原告,原告向出票人提示承兑付款,出票人拒付。故诉请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40万元及利息和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乌鲁木齐市恒新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地产集团乌鲁木齐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乌鲁木齐有限公司系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管辖的相关要求,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王天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