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东海某甲有限公司;山东东海某乙有限公司;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003民初7656号 原告: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原告均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二原告公司员工),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侯某,男,199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侯某赔偿损失10000元。原告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200元(原告预缴受理费4300元,退回受理费4275元),由原告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