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003民初7656号
原告: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原告均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二原告公司员工),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侯某,男,199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原告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0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侯某赔偿损失10000元。原告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200元(原告预缴受理费4300元,退回受理费4275元),由原告山东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