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1853号
原告:四川华西绿舍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嘉陵江西路62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双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兴川路866号1幢1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华西绿舍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双铁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华西绿舍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华西绿舍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裴 诚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