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3民初1790号
原告:四川川标电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园区复兴大道288号3栋1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嘉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嘉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双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科中路1号1号楼8层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川标电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双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川标电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川标电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川标电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1元,由原告四川川标电力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佳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