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辖终8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孝义兴隆机械厂,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孝义街道办龙尾工业区。
经营者:***,男,196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双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科中路****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案件由来:上诉人巩义市孝义兴隆机械厂(以下简称兴隆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双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双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7097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压制混凝土板自动生产线定制合同》第九条虽然约定“***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好的由起诉人在当地法院解决”,其中的“当地法院”无法确定具体管辖法院,故该约定应视为约定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履行地应位于上诉人住所地。综上,本案应由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根据四川双铁公司所提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压制混凝土板自动生产线定制合同》第九条载明“***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好的由起诉人在当地法院解决”,该管辖条款含义明确,能够确定具体管辖法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起诉人四川双铁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