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呼伦贝尔农垦格尼河农牧场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721民初1065号 原告:***,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哈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农垦格尼河农牧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河南省金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呼伦贝尔农垦格尼河农牧场有限公司、***、河南省金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20.93元,减半收取计2,210.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