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3436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9年1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 被执行人:四川全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3MA62TY692X,住四川省凉山州昭觉县新城镇新街2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全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3436执1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