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同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浈江区连鑫五金建材批发部、乐昌市粤华建材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224民初705号之一 原告:浈江区连鑫五金建材批发部。经营场所:韶关市浈江区乐园镇沙梨园大细井2楼之七。 经营者:***,女,汉族,1968年7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原告:乐昌市粤华建材店。经营场所:乐昌市乐城镇练塘管理区眼镜塘41号。 经营者:***,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乐昌市。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同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泽林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浈江区连鑫五金建材批发部、乐昌市粤华建材店与被告湖北同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湖北同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湖北同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浈江区连鑫五金建材批发部、乐昌市粤华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浈江区连鑫五金建材批发部、乐昌市粤华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