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105民初139号 原告: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绿京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绿京华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