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民初4123号
原告: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1元,由原告重庆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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