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晟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香樟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782执10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梦笔大道名桂首府14#楼107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315789069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夷山香樟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度假区***闲公寓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91766001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夷山香樟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闽0782民初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782民初1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欢 审判员 *** 审判员 姜 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