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2民初104号
原告:福建晟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梦笔大道名桂首府14#楼107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315789069J。
法定代表人:吴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武,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第三人:武夷山市香樟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度假区武夷休闲公寓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91766001G
法定代表人:倪丹梅,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晟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武夷山市香樟林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福建晟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第三人武夷山市香樟林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福建晟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武夷山市香樟林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晟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三人武夷山市香樟林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林 璇
人民陪审员 李振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柳静芸
书 记 员 王子昊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