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晟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晟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夷山香樟林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2)闽0782执异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晟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世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夷山香樟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樟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案外人***、**、***与香樟林公司就案涉房产买卖先于法院查封,购房款案外人***、**、***已全额支付并且占有、使用、受益该不动产。对案外人***、**、***请求中止执行的执行异议本院应予支持,但其要求解除查封房产的请求,需待当事人是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及其诉讼结果之后另行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香樟林公司签订了购买坐落于武夷山国家旅游度假区××屯××路××期××幢××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当天通过武夷山房地产管理信息网提交了备案信息(合同编号:×××57,并分期支付了购房款合计2195008元,被执行人香樟林公司向案外人***、**、***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予以证实。2021年2月9日,本院作出了(2021)闽0782民初1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武夷山香樟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坐落于武夷山市××路××号(*****)的下列4处房产(查封以45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1)6幢102室[不动产权证号:闽(2020)武夷山市不动产权第0××2号;面积114.48平方米];(2)1幢101室[不动产权证号:闽(2020)武夷山市不动产权第0××1号;建筑面积:126.72平方米];(3)1幢106室[不动产权证号:闽(2020)武夷山市不动产权第0××5号;建筑面积127.01平方米];(4)8幢107室[不动产权证号:闽(2020)武夷山市不动产权第0××2号;建筑面积:96.86平方米]。2018年4月9日,本院就原告福建晟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樟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武夷山香樟林房地产有限公司确认尚欠福建晟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35215.72元(不含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该款武夷山香樟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定于2021年4月20日前支付1435215.72元,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1000000元;二、若武夷山香樟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按照本协议第一款约定付款,则福建晟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若武夷山香樟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有一期未按本协议第一款约定的期限付款,则视为本调解协议所涉款项全部到期,武夷山香樟林房地产有限公司还应对未付款项从2021年1月2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福建晟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案涉工程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435215.72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受理费27525元,减半收取计13762.5元,由武夷山香樟林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福建晟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福建晟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闽0782执1054号执行裁定书。
中止本院在(2021)闽0782执1054号执行案中对坐落于武夷山市××路××号(*****)1幢101室[权证号:闽20**武夷山市不动产权第0××1号]房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