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

北组织、四组织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晋0802民初8415号 原告:北组织。 法定代表人: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冯某,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李某,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首创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组织诉被告四组织、运组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受理后,原告北组织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组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组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6774元,由原告北组织负担。原告预交受理费58664元,退还原告189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