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002民初1058号
原告:***,女,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董家村4社70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91********。
被告:成都普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华泰路29号香木林总部大楼8层8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32102396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敖汉旗兴隆洼镇大窝铺村苏吉东组,系成都普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56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143511X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普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3月3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