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1民初5076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旦天左(慈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56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143511X8。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南滨江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10029728157。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