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204民初850号
原告:党某。
被告:冯某。
被告:某公司。
原告党某与被冯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党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党某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党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