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002民初736号
申请人:***,女,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交通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友爱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的20,000元财产、***的80,000元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担保人***以其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南门城垣7幢50号(不动产证书号:内江市房权证字第201303124号)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20,000元;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存款20,000元;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存款20,000元;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存款20,000元;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存款10,000元;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存款10,000元;
查封担保人***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南门城垣7幢50号(不动产证书号:内江市房权证字第XX)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