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002民初736号 申请人:***,女,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交通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友爱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的20,000元财产、***的80,000元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担保人***以其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南门城垣7幢50号(不动产证书号:内江市房权证字第201303124号)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20,000元;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存款20,000元;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存款20,000元;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存款20,000元;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存款10,000元;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存款10,000元; 查封担保人***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南门城垣7幢50号(不动产证书号:内江市房权证字第XX)的房屋。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