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002民初736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交通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友爱镇。 原告***与被告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