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002民初736号之一
原告:***,女,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交通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友爱镇。
原告***与被告四川青石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