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黄河钢结构有限公司

开封市黄河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204民初1166号 申请人:开封市黄河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31290427E。 住所地:开封黄龙产业集聚区王白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1月13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男,回族,1963年1月28日出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原告开封市黄河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黄河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名下价值19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90万元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